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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熊强与杨仁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强,杨仁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398号申请人熊强,男,住某地。被执行人杨仁友,男,住某地。本院作出的(2014)蓬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杨仁友在银行有储蓄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仁友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三洞桥支行6228480468074084871帐号上的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至蓬安县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