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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成楠,灌云县东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