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复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韩伯全、夏玉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韩伯全,夏玉建,大丰市永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复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人民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刘小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韩伯全。被执行人夏玉建。被执行人大丰市永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永泰国际广场售楼处(苏果超市对面)。法定代表人林时顺,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伯全、夏玉建、大丰市永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大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韩伯全、夏玉建所有的位于盐城市大丰区永泰国际广场公寓2号楼1701室进行拍卖,现正在拍卖程序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韩伯全、夏玉建、大丰市永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大商初字第02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凯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