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荣恩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53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2010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山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某小学后门公厕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出售毒品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另被缴获毒品18小包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二轮摩托车1辆。经检验,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3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18小包,净重1.2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化验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夏某小学后门公厕附近,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出售毒品1小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被告人徐某毒品18小包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二轮摩托车1辆。经检验,上述毒品1小包,净重0.3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毒品18小包,净重1.2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书证有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5)2403号化验检验报告、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61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1台及无牌二轮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均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王向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