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吉平与王铁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吉平,王铁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陈吉平,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洞市乡。被执行人王铁尧,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江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吉平与被执行人王铁尧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吉平依据(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王铁尧赔偿申请执行人陈吉平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792.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王铁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王铁尧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谌 俏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