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99号原告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文翔,总经理。被告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减半收取2160元由原告四川俊虹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袁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