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全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