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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胡某,女,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吉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周某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全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