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左冯涛,朱丹与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冯涛,朱丹,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987号原告左冯涛,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丹,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洲,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银星集团大楼,组织机构代码62205063-5。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旭龙。委托代理人刘金山,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冯涛、朱丹与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冯涛、朱丹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原告左冯涛、朱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冯涛、朱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131元,由原告左冯涛、朱丹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元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祥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