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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289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