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289号原告:张某甲,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杜竞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