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清与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83-5号原告:张清。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福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诉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债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东营润科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富宇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551060元(如冻结数额不准确,则以实际结算债权金额为准),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秀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