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秀华与王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秀华,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华。被执行人王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