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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付秀华与王胜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秀华,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82号申请执行人付秀华。被执行人王胜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终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胜利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