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林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1013号原告刘某甲,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甲,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林某甲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富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间认识同居,后在紫金县临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9年3月25日生育一个男孩,名叫刘某乙;2000年7月3日又生育了一个女孩,名叫林某乙。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感情不和,双方经协商于2003年6月16日在紫金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对婚生子女情况作了隐瞒,只是口头约定婚生小孩刘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婚生小孩林某乙由被告负责抚养。现原、被告均再行结婚。由于离婚时未对小孩的抚养事项作出协议,为此造成小孩入户、上学不便,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婚生小孩刘某乙、林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原告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书、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请求及事实均没有异议,同意小孩林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甲于1998年间认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了两个小孩(即刘某乙,男,1999年3月25日出生;林某乙,女,出生于2000年7月3日)。2002年4月1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2003年6月16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书,并在紫金县临江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时均没有对小孩抚养权作出约定。在庭审中,双方陈述,目前小孩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小孩林某乙由被告林某甲负责抚养。后原告刘某甲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要求变更小孩林某乙由其负责抚养未果,原告刘某甲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原、被告双方提供林某乙系原、被告生育的亲子鉴定意见,2015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向本院提交了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华物司(2015)物鉴字第3395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依据DNA结果分析,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及外缘干扰的前提下,支持刘某甲、林某甲与林某乙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其双方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广东华曦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华物司(2015)物鉴字第3395号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认定林某乙系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甲所生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以准许。”本案中,原告刘某甲主张请求小孩林某乙由其负责抚养,被告林某甲表示同意,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刘某甲请求小孩林某乙由其负责抚养,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另一个小孩刘某乙已随原告刘某甲生活,且一直由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被告林某甲亦确认该事实,因此该小孩的抚养权在本案中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甲所生小孩林某乙由原告刘某甲负责抚养。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富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本体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朱梓昕第2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