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付生执行决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颍刑执字第00005号罪犯张付生,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汉族,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2015年7月6日经本院(2015)颍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后其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25日裁定维持原判。现颍上县看守所建议对罪犯张付生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付生在颍上县看守所羁押期间突发疾病,有心衰迹象,经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确诊张付生患有高血压三级、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Ⅲ、Ⅳ级等疾病。经颍上县公安局委托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对被告人张付生病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高血压3级、很高危;2高血压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经社区矫正机关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风险评估,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付生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