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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民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志安与蔡志强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保字第89号申请人:张志安,男,汉族,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蔡志强,男,满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2015年10月6日9时,蔡地驾驶牌照号为辽AB5X**小型轿车延鹤大线由沿江乡向抚松县行驶至鹤大线790公里处与张志安驾驶的车牌号为黑J76X**小型轿车碰撞,致轻微伤一人,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以被申请人有可能隐匿、转移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肇事车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对蔡地驾驶的牌照号为辽AB5X**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2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文云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人民陪审员  万淑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路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