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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富强与覃中华、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强,覃中华,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张富强,男,生于1978年1月29日,汉族。被告覃中华,男,生于1963年6月10日,汉族。被告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兆仪,职务经理。被告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杰,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强与被告覃中华、四川省巴中市永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富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宋伦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