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宋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刘海涛,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宋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涛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莉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