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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宋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刘海涛,农民。委托代理人高男,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涛与被告宋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涛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涛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莉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