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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彬与唐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陈彬,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姚林(特别授权),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学梅,女,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彬与被告唐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彬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彬撤回对唐学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陈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金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万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