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二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陈文龙、曾清泉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二初字第364号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建设东路55号附29号。法定代表人刘玉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新力,云南杨新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文龙,男,43岁,住文山市。被告曾清泉,女,41岁,住文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龙、曾清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0元,减半收取5500.00元,由原告开远市生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国论人民陪审员 谢裕恒人民陪审员 沈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妙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