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邓文与胡凤连、林万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文,胡凤连,林万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邓文,住宾县。被执行人胡凤连,住宾县。被执行人林万和,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邓文与胡凤连、林万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0元。现被执行人举家搬迁,被执行人原居住房屋已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534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