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田得英与许志锋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田某某,女,土族,1991年5月9日出生,粮农。被告:许某某,男,土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