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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宋朝煌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朝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横刑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朝煌,居民。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8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横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朝煌犯抢劫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振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朝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宋朝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去到横县校椅镇榃桥村“鹅公桥”附近时,见到何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罗某同向在前行驶,两人遂驾车追上何某乙驾驶的摩托车,宋朝煌动手抢夺罗某的手提包(内有现金910元、步步高、苹果5C手机一台),在罗某紧抓住包不放的情况下,宋朝煌为了抢得财物仍然用力与罗某争抢手提包,致双方摩托车相碰侧翻,倒地后宋朝煌捡起掉在地上的手提包并跨坐上摩托车后座欲逃跑,被罗某上前拉住并呼救,适有路过现场的韦某上前揪住宋朝煌并将其拉下车,两人扭打在一起,直至韦某将宋朝煌制服。经鉴定,被抢的步步高手机价值765元,苹果5C手机价值1921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朝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朝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提出其是乘被害人不备实施抢夺,在抢夺过程中没有与被害人及抓捕其的群众扭打,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抢夺罪。被告人宋朝煌无证据向本院提供。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宋朝煌伙同他人驾驶摩托车去到横县校椅镇青桐街往石塘镇方向的校椅镇米田乔村“鹅公桥”(地名)附近公路处时,见到被害人何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害人罗某同向在前行驶。二人因无钱使用,便商量抢被害人手提包,并驾车追上何某乙驾驶的摩托车。随后,在摩托车后座的宋朝煌动手抢夺罗某的手提包(内有罗某的现金910元、价值765元步步高手机一台及何某乙的价值1921元苹果5C手机一台),罗某抓住手提包不放,宋朝煌用力拉扯,致使双方摩托车相碰撞侧翻在公路边,手提包掉在地上。宋朝煌捡起手提包后坐上同伙已扶起的摩托车欲逃跑,被罗某拉住,宋朝煌挥动手臂挣脱,并将罗某推开,路过现场的韦某见状上前将宋朝煌拉下车,并与宋朝煌扭打,手提包掉到地上,后韦荣干及路过的群众将宋朝煌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宋朝煌的同伙则乘机驾驶摩托车逃跑。另查明,被告人宋朝煌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宋朝煌于2015年3月8日被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朝煌身份基本情况。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实被害人罗某被抢手提包内有现金910元、步步高牌及苹果牌手机各一台等物品及上述物品的特征等情况。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朝煌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7月17日刑满释放。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罗某、何某乙的陈述及罗某辨认材料,证实2015年3月8日下午,何某乙驾驶摩托车搭载罗某从青桐街回中团村,到“鹅公桥”时,两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上来,坐在后座的宋朝煌伸手抢罗某手上的手提包,罗某与宋朝煌拉扯,致使两摩托车相碰侧翻在地,手提包掉到地上,宋朝煌即起来抓起手提包跳上同伙已扶起来的摩托车要逃跑,罗某上前拽住并扭打。宋朝煌挥动手臂挣脱,并把罗某推开,这时新平村一男子路过,将正要跨上摩托车的宋朝煌拉住,并扭打起来,宋朝煌拼命挣脱,企图再次跳上摩托车逃跑,被新平村男子再次上前拽了下来摔倒在地上,宋朝煌的同伙见状,就驾驶摩托车逃跑。后路过的群众和新平村的男子一起将宋朝煌制服,并追回手提包。二人同时证实被抢手提包内有罗某的现金910元、一台白色直板的步步高手机以及何某乙的一台黑色直板的苹果5C手机等物品。三、证人证言1.证人韦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案发时,其经过米田乔村“鹅公桥”路段时,看到有两辆摩托车侧翻到公路边,罗某大声喊:“抢劫啊!”,宋朝煌拉扯着罗某手里的手提包。后开男装摩托车的男子将摩托车扶起慢慢往前开,将手提包抢到手的宋朝煌正跨上摩托车准备离开。其即过去揪住宋朝煌的衣服将他拉下车,并和宋朝煌扭打起来,宋朝煌挣脱再次跳上摩托车想逃跑,其追上去又将宋朝煌撂倒在地。开摩托车的男子见状就自己驾车逃跑。其将宋朝煌摁倒在地上后,宋朝煌不停的反抗想挣脱,手提包也掉到了公路边,罗某即捡起她的手提包。后附近的群众也过来帮忙控制宋朝煌。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案发时,其在案发地点附近处做农活时,听到“碴”的声响和女子叫“抢劫啊!”的声音后看见两辆摩托车翻在公路北侧,小摩托车上的罗某和一个女子摔倒在路边。一男子迅速扶起另一辆摩托车驾车缓缓前行,宋朝煌欲跳上该摩托车离开。后宋朝煌被罗某拉下车,随后新平村一个男子从石塘方向跑过去帮忙,并和宋朝煌扭打起来,宋朝煌几次挣脱想上车逃跑都没成功。宋朝煌的同伙便驾车逃跑。新平村男子和宋朝煌扭打了约两分钟后将宋朝煌制服。罗某得回手提包。3.证人陆某甲、陆某乙和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案发当天其二人听说罗某被人抢包即去到案发现场,见到群众围住宋朝煌并说宋朝煌就是抢罗某手提包的男子。罗某的父亲怕群众打宋朝煌,就叫他们把宋朝煌带回中团村。期间宋朝煌承认抢包的事实。后听说群众当晚将宋朝煌交给公安机关处理。4.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案发当天16时许,其二人经过案发地点,见到新平村的“十七”将宋朝煌摁倒在地,“十七”和在现场的两个女青年均说宋朝煌是抢包的男子,其见两个女青年受伤,女子手里的手提包包带已被扯断。5.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案发时,其路过现场时,见到宋朝煌被几个男子围住,罗某拿着蓝色手提包和一个女子站在公路边,罗某指着宋朝煌说被宋朝煌抢包,其即报警。6.证人何某甲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案发当天16时,其在案发现场,见四个男子将宋朝煌推上一辆越野车,听群众议论知道宋朝煌因抢包被抓。后其跟去到“榨油水库”坝首见到宋朝煌。在知道派出所立案后其就叫那几个男青年将宋朝煌交给派出所。7.证人黄某丙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其是宋朝煌的母亲,案发当天16时许其妹妹黄桂忠告诉其说宋朝煌在青桐中石化加油站附近抢劫被群众抓了。四、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位于横县校椅镇青桐街往石塘镇方向公路边及现场方位、概况。五、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抢的步步高牌手机价值765元、苹果牌5C手机价值1921元。六、被告人宋朝煌在法庭上的供述,其供述到2015年3月8日下午3至4时许,其搭乘“老黑”的摩托车在案发现场时见到两个女青年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前行驶,因无钱使用,“老黑”便提出抢夺两个女孩的手提包,其同意。后在实施抢夺时,被被害人拉住,其转身想冲走,被路过的群众拉住,后群众将其抓住带离现场并报警。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朝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朝煌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宋朝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朝煌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本案的证据看,被害人罗某、何某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宋朝煌在夺取罗某手提包时因罗某不放手而发生拉扯并导致双方摩托车碰撞侧翻的事实;证人韦某、刘某的证言证实宋朝煌拉扯罗某的手提包及韦某与宋朝煌扭打的事实。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宋朝煌在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事实,被告人宋朝煌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特征,应以抢劫罪对其定罪处罚。故对宋朝煌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抢夺罪的辩护意见及所持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宋朝煌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宋朝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朝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莫庆铿审 判 员  雷翠芳人民陪审员  覃晓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滕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