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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谭城香与万春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城香,万春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764号原告谭城香,女,1980年3月18日出生。被告万春梅,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原告谭城香诉被告万春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荣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城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城香诉称:被告从2015年2月20日开始租赁原告的房屋,双方口头约定租金每日50元。租赁开始后的一段时间,被告按时交纳租金,但被告从2015年3月26日开始拖欠租金,截至2015年6月16日被告共拖欠原告租金4000元。原、被告双方对拖欠的租金进行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在欠条中承诺于2015年6月18日晚将拖欠的租金给原告。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房租,于2015年8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房租15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房租费2500元。被告万春梅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被告万春梅向原告谭城香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条本人万春梅于2015年6月16日欠舒心便利店谭姐房租4000元整(肆仟元整)于2015年6月18日晚给谭姐。(3月26日至6月16日的房租)欠款人:万春梅2015年6月16日”。到期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房租,但于2015年8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房租费1500元,剩余2500元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庭审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房租费2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支付房租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春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春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日内支付原告谭城香房租费人民币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万春梅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荣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