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思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6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思明,男,31岁(1984年10月2日出生)。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3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5)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兆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思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思明于2015年5月27日凌晨,在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北街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103办公室内,窃取联想牌V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陈思明于2015年6月1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笔记本电脑被陈思明变卖后未追回。被告人陈思明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黄×、白×的证言,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北京盛世互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月坛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现场指认照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黑龙江省五常市公安局小山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思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思明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陈思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思明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思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思明退赔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发还航天开元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程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智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