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执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谈亮与被执行人张惠离婚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753号申请执行人谈某,男,1989年5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11月26日生,汉族。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第八项:第六、七项合并,张某补偿谈某人民币1.8万元;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谈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鼓民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第八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池仲旺执行员 仇正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