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莎莎与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莎莎,郑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刘莎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莎莎诉被告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