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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莎莎与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莎莎,郑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开民一初字第680号原告:刘莎莎,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玉梅,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莎莎诉被告郑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莎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