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胜辰与巩义市金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84号申请执人徐胜辰,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金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四万七千九百四十六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英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