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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扬州市创新包装有限公司与徐长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扬州市创新包装有限公司,徐长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5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创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高邮镇武安东路。法定代表人:方先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长峰。委托代理人:付琴,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扬州市创新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长峰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扬民终字第1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扬州市创新包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陈军代理审判员  徐智代理审判员  郭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