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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武来虎与芦爱生、郄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来虎,芦爱生,郄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78-2号原告武来虎。被告芦爱生。被告郄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来虎与被告芦爱生、郄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武来虎负担。审 判 长  张领军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人民陪审员  韩进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