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武来虎与芦爱生、郄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来虎,芦爱生,郄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278-2号原告武来虎。被告芦爱生。被告郄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来虎与被告芦爱生、郄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7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武来虎负担。审 判 长 张领军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人民陪审员 韩进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