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余俐与杨长征、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俐,杨长征,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801号原告余俐,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6日,四川省仁寿县人。被告杨长征,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2日,河南省雎县人。被告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黄海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县郑开大道。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俐与被告杨长征、开封市三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狄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