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鞠东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鞠东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温州市下吕浦锦园1幢2301室。法定代表人:黄秉胤。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谓岳、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被告鞠东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大红、陈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鞠东辉排除妨害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