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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詹可辉与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可辉,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021号原告:詹可辉,男,1971年4月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饶明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法定代表人:曹文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可辉诉被告安徽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詹可辉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可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2元,减半收取9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维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