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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张执字第18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淄博地和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与淄博华夏杰敖罗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华夏商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地和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淄博华夏杰敖罗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华夏商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张执字第1810-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地和房地产营销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太平路通济花园**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徐中钰,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华夏杰敖罗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道云,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华夏商厦。法定代表人李道云,经理。本院(2005)张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张民初字第42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