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赵中礼与赵一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赵中礼。被告赵一华。原告赵中礼诉被告赵一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中礼于2015年8月20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审查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一直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中礼对被告赵一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