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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19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梁积刚,男系原告梁某之父。被告杨��。委托代理人杨方志,男系被告杨某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翠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