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程某某。被告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思宏人民陪审员 宋 敏人民陪审员 闫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