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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865号原告董某某,女,1981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朱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洪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红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