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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海珠、李宏娥与张明明、张志刚、曹毅凯、胡引凤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珠,李宏娥,张明明,张志刚,张林娥,曹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03-5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珠,男,生于1959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李宏娥,女,生于1965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张明明,男,生于1990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张志刚,男,生于1994年5月29日。被执行人张林娥(系胡引凤之母),女,生于1965年10月1日。被执行人曹建英(系曹毅凯之父),男,生于1971年1月12日。张海珠、李宏娥与张明明、张志刚、曹毅凯、胡引凤生命权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张海珠、李宏娥的经济损失由张明明补偿15000元,张志刚补偿15000元,曹毅凯的法定代理人曹建英补偿5000元,胡引凤的法定代理人张林娥补偿5000元,共计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57元,由张海珠、李宏娥负担1387元,由张明明负担175元,张志刚负担175元,曹毅凯的法定代理人曹建英负担60元,胡引凤的法定代理人张林娥负担60元。被执行人张明明、张志刚、曹建英、张林娥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履行,张海珠、李宏娥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张明明、张志刚、曹建英、张林娥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曹建英、张林娥、张明明均自觉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张志刚履行了部分案件款7000元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志刚之父张满仓在陇县农村商业银行城关支行账户27030912011090001XXXX6中存款人民币2791.3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