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高胜、景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高胜,景莉,王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长垣县金色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蒲东办事处S308线南法定代表人杜增良,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高胜。被执行人景莉。系王高升之妻。被执行人王志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高胜所有的豫G号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