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商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冠商初字第412号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昌,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兰沃乡贾曲村。法定代表人李如超。被告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鲁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广敏。被告王广敏,汉族。被告胡彦峰,汉族。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志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2月23日与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签订流借字(2014)第000803号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5年2月22日,利率为10.5‰。同日,被告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公司、王广敏、胡彦峰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该借款已到期,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四被告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签订流借字(2014)第000803号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5年2月22日,月利率10.5‰,借款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人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4年2月23日向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该笔借款,将款项存入其在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沃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被告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索要未果,于2015年5月22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一份、借款借据一份、活期存款账户明细一份等书证材料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被告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对上述债务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其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0.5‰加罚50%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对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冠鹏金属薄板有限公司、王广敏、胡彦峰偿还后可向被告山东冠县超兴轴承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守君审 判 员 赵天鹏人民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熙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