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韩福元诉被告赵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264号原告韩福元,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虎,男,汉族,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福元诉被告赵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福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福元负担。审判员 徐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