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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24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惠州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信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信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发文字号(?????)?????字第?????号缓急密级签发人核稿人拟稿单位拟稿人拟稿时间份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2443-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水门大街177号十楼。法定代表人:李军艺。被执行人:杨信才。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信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信才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物业管理费2361.6元(2007年7月至2013年7月物业管理费)及路灯费168元(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路灯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惠城法执字第2443-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杨信才的银行存款2592.1元,本院将案件款2542.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故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李国生审判员 陈立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俊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