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付某,居民。被告季某(曾用名季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对被告季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沂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