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2014号原告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宾市桂中大道滨江园小区三区**栋******号。法定代表人赖德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德章,公司职员。被告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来华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号楼。法定代表人麦永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峰,公司职员。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东路五号2号高新区工业园*号标准厂房南面第*层。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原告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旭沣投资公司)诉被告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旭沣物联网公司)、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麦德罗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旭沣投资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德章、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峰、被告麦德罗威公司法定代表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旭沣投资公司诉称: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成立,公司股东为原告和被告麦德罗威公司。两名股东根据《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的约定合作,即原告出资金成立旭沣物联网公司,负责建设厂房、购置设备、提供运营资金等,占公司52%股权,麦德罗威公司以专利技术出资,负责提供专利技术,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生产、负责产品研发等,占公司48%股权。旭沣物联网公司成立后,依约履行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提供流动资金等义务,同时根据被告麦德罗威公司提供的市场和销售渠道《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小配套项目)水表及远传系统设备采购》合同及其派出的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出资试产3880只表具,应被告的要求发往天津办事处。2014年10月中下旬,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专利技术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所试产的上述表具均存在电子数据瑕疵和缺陷等问题。原告即叫停试产,并于2014年11月7日、13日、19日分别以电子邮件和快递方式向被告麦德罗威公司和客户发出《紧急召回有瑕疵、缺陷水表通知书》、《终止合作关系通知书》等。由于被告麦德罗威公司对原告和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发出的函件要求不作为,导致购货客户天津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认为与原告、旭沣物联网公司无任何法律关系为由拒绝协助召回表具。被告麦德罗威公司出资不实和不作为态度已严重损害原告的权益,导致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约壹佰壹拾多万元,上述损失尚未计原告出资办理证照、装修厂房、支付员工工资等损失,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和出资不实等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原告保留另案起诉的权利。2015年3月9日,原告提出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因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麦永强不履行职责,同月18日公司监事周映妤根据原告的书面报告,依公司章程规定于2015年4月7日主持召开旭沣物联网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解除被告麦德罗威公司股东资格的决议(麦德罗威公司缺席)。决议作出后,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告知不能单凭股东会决议办理股东变更手续,需通过诉讼确认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才能办理。原告经多方面了解,麦德罗威公司在与原告缔结合作的同时,隐瞒以下事实:被告麦德罗威公司与广东商人刁鸿浩等人签订有《合作协议》,麦德罗威公司由于违约已被刁鸿浩诉至珠海市金湾区法院;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与麦德罗威公司签订的《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小配套项目)水表及远程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系广东麦德罗威公司委托广西麦德罗威公司向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公司投标中标,其无权与任何第三方合作;被告麦德罗威公司所提供与原告合作的七项专利技术出资已与武汉易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的事实。综上,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的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和不实,既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也损害旭沣物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解除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辩称:原告旭沣投资公司所述事实客观存在,被告麦德罗威公司出资不实,技术存在重大瑕疵和缺陷,其指导生产的发往天津空港经济区水务有限公司的表具均存在质量问题。我公司2015年4月7日的股东会解除麦德罗威公司的股东资格程序合法有效,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麦德罗威公司辩称:原告说我司的技术有问题不属实,实际上是产品还没有做完零部件,因市场急需,我们把表具当普通水表送给天津公司,等楼盘验收完后,我们还要换货。目前3000多个表还是没有完善,我司面临违约责任,但是我司没有生产能力,只有技术。原告以隐瞒和欺诈作为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8日,被告麦德罗威公司(乙方)与旭沣国际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一份,约定:旭沣国际有限公司以在广西来宾市注册成立的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与广西麦德罗威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来宾市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名称暂定为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注册名称为准);合营公司投资经营项目为物联网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购买土地、新厂房的投资建设;甲方以土地、投资建设厂房、购买设备等出资,占52%的股份,乙方以专利(1、机械计数器的电磁感应线性读取装置,专利号:201310393471.9;2、机械计数器的电磁感应线性读取装置,专利号:201320542967.3;3、远端计量仪表及其计数器读数电路,专利号:201320688643.0;4、远端计量仪表及其计数器读数电路,专利号:201320688705.8;5、远端计量仪表及其计数器读数装置,专利号:201320688644.5;6、远端计量仪表及其计数器读数装置,专利号:201320692209.X;7、全液封水錶计数器,专利号:201220374508.4)和产品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出资,占48%股份。2014年7月2日,被告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全体股东出席该会议,通过并形成如下决议:一、通过《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二、选举麦永强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且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三、选举周映妤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四、公司自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设立。《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约定: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8%,出资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前;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1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2%,出资时间为2016年4月1日前。第十九条约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书面或电子邮件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含)股东提议放开召开。第二十条约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二分之一以上(含)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约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他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公司章程还对其他事项进行约定。2014年8月19日,被告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来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麦永强,登记股东为被告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旭沣物联网公司成立后,原告出资建设厂房、购买设备等;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尚未评估作价进行变更登记,但已交付使用。2014年11月27日,被告麦德罗威公司致函给原告旭沣投资公司,要求其配合办理《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中约定的专利转让手续。2014年12月9日,原告旭沣投资公司复函称,待转让的专利技术无法确定权利人,认为麦德罗威公司还与第三方签订有类似合作协议,且根据该技术生产出的水表存在技术瑕疵与缺陷,要求终止合作关系。2015年3月9日,原告旭沣投资公司以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的技术入股出资存在瑕疵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提议召开股东会,要求解除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的股东资格。同年3月17日,原告旭沣投资公司认为旭沣物联网公司执行董事麦永强没有按股东提出的要求履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遂向旭沣物联网公司监事周映妤提交《要求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报告》,要求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的股东资格。3月18日,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监事周映妤向全体股东发出《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通知于2015年4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广西来宾市来华投资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标准厂房2号楼三楼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会议事项为决议取消被告麦德罗威公司在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的股东资格及修改公司章程。该通知通过EMS快递邮寄给被告麦德罗威公司,庭审中被告麦德罗威公司法定代表人XX认可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曾经通知其来开股东会的事实。2015年4月7日9时30分,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由公司监事周映妤主持召开股东会,原告出席会议,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缺席,该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一、同意解除广西麦德罗威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二、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名册与股东出资额部分。次日,旭沣物联网公司将该股东会决议邮寄给被告麦德罗威公司。之后,原告依据前述股东会决议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有效。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合作经营企业协议书》、公司营业执照、《要求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报告》、《要求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监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报告》、《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书》、《关于办理专利转让通知书的函》、《“关于办理专利转让通知书的函”的复函告知书、》2015年4月7日《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及其快递单据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麦德罗威公司提供的专利技术生产出的表具存在瑕疵与缺陷为由,主张被告旭沣物联网公司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解除麦德罗威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实则属于股东出资问题,而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公司有权向该股东提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或可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履行全面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如若认为被告麦德罗威公司的出资有问题,理应由公司催告股东麦德罗威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本案中,旭沣物联网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是2016年4月1日前,旭沣物联网公司在既未履行催告股东麦德罗威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也未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届满的情况下,直接做出解除麦德罗威公司股东资格的公司决议,侵犯了股东麦德罗威公司的合法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确认旭沣物联网公司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解除麦德罗威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要求确认广西旭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4月7日作出的解除广西麦德罗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股东会议决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广西旭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黄龙金人民陪审员 韦何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英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