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与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鼎盛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晏南侠,杨群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84号。负责人白××,该行行长。被告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北京路。法定代表人晏南侠,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殷发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华中鼎盛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军民村、杨柳村。法定代表人殷发胜,该公司经理。被告晏南侠。被告杨群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诉被告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鼎盛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晏南侠、杨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鼎盛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晏南侠、杨群祥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孝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新达来物资有限公司、湖北新来多工贸有限公司、武汉华中鼎盛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晏南侠、杨群祥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龚敏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