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黄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台州科技职业学院与卢建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刘伟明。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建敏。原告台州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台州科职院)与被告卢建敏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科职院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建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台州科职院起诉称:2012年12月,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黄岩区横街东路63号房屋租赁给被告,租金每年37200元,租期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须在每年使用前一个月付清,逾期加收每天5‰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给被告房屋,但被告欠付2013年租金4200元,2014年租金37200元,2015年租金未付。2015年1月27日,原告发函给被告催讨租金,但被告未予理睬。现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78600元;2、判决被告月利率2%计算支付违约金(暂算到2015年5月1日为17232元),其中2013年未付房租42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日止;2014年未付房租372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015年未付房租37200元的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3、判决被告立即腾空黄岩横街东路63号的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原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卢建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12月底,原告台州科职院与被告卢建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63号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3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37200元,租金一年一付,并提前一个月支付每年租金,逾期加收每天5‰滞纳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承租方承担,并约定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给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2013年租金33000元,还欠原告2013年的租金4200元,2014年的租金37200元及2015年的租金(到2015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37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事实清楚。根据合同约定,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现被告未支付租金逾期一个月多,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腾空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63号的房屋,将房屋返还给原告;支付所欠租金及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对所欠租金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过高,应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卢建敏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空台州市黄岩区横街东路63号房屋并交还给原告台州科技职业学院。二、被告卢建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科技职业学院2013年租金4200元,2014年租金37200元,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止按年租金37200元计算的租金。三、被告卢建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台州科技职业学院所欠租金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其中2013年租金42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4年租金37200元的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5年所欠相应租金的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2456元,由被告卢建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长  秦 伟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