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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丽芬、冯树芬、冯素南、冯树华、冯树萍与被执行人冯树良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芬,冯树芬,冯素南,冯树华,冯树萍,冯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芬。申请执行人:冯树芬。申请执行人:冯素南。申请执行人:冯树华。申请执行人:冯树萍。以上五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金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冯树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丽芬、冯树芬、冯素南、冯树华、冯树萍与被执行人冯树良共有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39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杰执行员 陈 霞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