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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杨燕与杨荣洪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杨荣洪,杨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384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鑫,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珂彪,该司职员。被告杨荣洪。被告杨燕。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荣洪、杨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荣洪、杨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林宏业审判员  陈少燕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麦名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