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张妙文、郭华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张妙文,郭华千,刘胜华,覃广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住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刘艳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妙文,女,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郭华千,男,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刘胜华,男,住广东省德庆县。被执行人覃广兰,女,住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妙文、郭华千、刘胜华、覃广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德法播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57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宾志权审 判 员 潘光义代理审判员 马程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子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