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渭执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冯萍与渭南高新区吉祥商贸有限怎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36号申请执行人冯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锦存,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社发,系该公司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锦存、渭南高新区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冯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767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锦存、渭南高新区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锦存、渭南高新区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冯萍以被执行人渭南高新区吉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而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冯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3081号民事调解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