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4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廖兴昌与李文贤、周初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昌,李文贤,周初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4538号原告廖兴昌,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文贤,男,汉族,农民。被告周初吾,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兴昌与被告李文贤、周初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兴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兴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敢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自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